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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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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者
係
揭弊內容所涉犯罪之
正犯
或共犯,且符合證人保護法
第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項
之要件者,得依同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
予以
減輕或
免除
其刑,不受該法
第二條
所列罪名之限制。
前項經法院判決免除其刑確定之揭弊者再任公職案件,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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