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者符合證人保護法第三條之要件者,其本人或其密切關係人,得依該法施以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不受該法第二條所列罪名之限制。 意圖妨害或報復受本法保護之揭弊者揭發弊端、配合調查或擔任證人,而向揭弊者或其密切關係人實施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本法所稱揭弊者之密切關係人,指揭弊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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