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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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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調查、查人員、執法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該相當職務、務之人,對於揭弊者身分應予保密,經揭弊者本人同意,不得無故洩漏於被揭弊對象或他人。
  2. 2.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 3.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4. 4.非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沿革 1

(1131227 制定)

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調查、稽查人員、執法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該相當職務、業務之人,對於揭弊者身分應予保密,非經揭弊者本人同意,不得無故洩漏於被揭弊對象或他人。   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受理揭弊機關及其承辦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該相當職務、業務之人,除非經揭弊者本人同意外,對於揭弊者之身分、個人資料及足以顯示揭弊者身分之資料,均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明定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個人資料及足以顯示揭弊者身分之資料者之處罰。

  • 名詞
  • 法人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拘役名詞
(1131227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受理揭弊機關及其承辦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該相當職務、業務之人,除非經揭弊者本人同意外,對於揭弊者之身分、個人資料及足以顯示揭弊者身分之資料,均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明定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個人資料及足以顯示揭弊者身分之資料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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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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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 15 條規定:「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調查、稽查人員、執法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該相當職務、業務之人,對於揭弊者身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