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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調查、查人員、執法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該相當職務、務之人,對於揭弊者身分應予保密,經揭弊者本人同意,不得無故洩漏於被揭弊對象或他人。
  2. 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4. 非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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