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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25-3

  1. 1.人取得一艘與現有漁船相同規模級別之其他漁業種類漁船汰建資格,得申請增加經營該漁業種類。
  2. 2.依前項規定申請准增加經營漁業種類者,不受第二十五條所定主漁業以一種為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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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25-3 條規定:「漁業人取得一艘與現有漁船相同規模級別之其他漁業種類漁船汰建資格,得申請增加經營該漁業種類。依前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