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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2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取得一艘與現有漁船相同規模級別之其他漁業種類漁船汰建資格,得申請增加經營該漁業種類。
  2. 依前項規定申請准增加經營漁業種類者,不受第二十五條所定主漁業以一種為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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