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25-3 條
- 1.漁業人取得一艘與現有漁船相同規模級別之其他漁業種類漁船汰建資格,得申請增加經營該漁業種類。
- 2.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增加經營漁業種類者,不受第二十五條所定主漁業以一種為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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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2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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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