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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8

  1. 1.檢察官或發許可書之法官得於實施期間內,命執行機關提出執行報告書,執行機關應依檢察官或法官指示,協同建置科技設備單位、協助執行者或其他協助執行機關作成執行報告書,記載執行行為之進行情形,並檢具具體事證,為有無繼續執行需要之說明。
  2. 2.執行機關於實施特殊強制處分期間,發現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所在,或有應予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而有迅速處理之必要者,應即報告檢察官或依職權核發許可書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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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期間名詞
  • 強制處分名詞
  • 被告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扣押名詞
  • 依職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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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第 8 條規定:「檢察官或核發許可書之法官得於實施期間內,命執行機關提出執行報告書,執行機關應依檢察官或法官指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