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9

  1. 1.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七第一項之調查結束、停止實施或不通知之原因消滅後,或經法官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五第四項規定撤銷發之許可書者,執行機關應於停止實施後一個月內,敘明受調查人之姓名、住所居所、許可書核發機關文號、實際調查期間、使用之調查方法、裝設或實施方式、有無獲得調查目的之資料及救濟程序,陳報該管檢察官及法院,由法院通知受調查人。
  2. 2.前項情形,執行機關如認通知有妨害調查目的之虞、通知顯有困難或不能通知者,應一併陳報,由法院審核有無具體理由後,決定是否通知受調查人。
  3. 3.前項所稱通知顯有困難,指因通知所為特定對象之資料蒐集越通知所欲保障之隱私干預程度;所稱不能通知,指事實上受調查人不明或不知其所在等情形。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第 9 條規定:「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七第一項之調查結束、停止實施或不通知之原因消滅後,或經法官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