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前條規定通知受調查人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許可書核發機關文號。 二、案由及所涉法條。 三、受調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有無獲得調查目的之資料。 五、實際調查期間。 六、使用之調查方法、裝設或實施方式。 七、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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