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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依前條規定通知受調查人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許可書發機關文號。 二、案由及所涉法條。 三、受調查人姓名、住所居所。 四、有無獲得調查目的之資料。 五、實際調查期間。 六、使用之調查方法、裝設或實施方式。 七、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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