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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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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終止廢棄物再利用
業
務者,應向本部申請
廢止
其許可;其暫停營業在一個月以上者,應於滿一個月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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