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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合建方式開發之不動產,其開發應公告徵求投資人,並依下列程序辦理。但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非事業用不動產,得由申請人提出合建申請,並依簡易程序辦理: 一、評估、審查及核定:經管理處評估具辦理合建開發可行性之非事業用不動產,應擬訂合建開發規劃書提送查估小組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管理處簽報本署核定。 二、公告徵求投資人:管理處應將審查通過之合建開發規劃書,公告一定期間徵求投資人。 三、綜合評選:管理處於公告徵求期間屆滿後,應以綜合評選方式擇定符合資格之最優申請人。 四、簽訂合建開發契約:管理處應通知最優申請人簽訂合建開發契約。
  2. 前項但書所定簡易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請:由申請人向管理處提出合建開發計畫書。 二、審查及核定:由管理處參酌前款合建開發計畫書,擬訂合建開發規劃書提送查估小組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管理處簽報本署核定。 三、公告:經本署核定後,管理處應進行公告,確認是否有其他申請人就該非事業用不動產有辦理合建開發之意願。 四、簽訂合建開發契約或改依前項程序辦理:前款公告期滿後,無其他申請人以書面提出申請者,管理處應通知原申請人簽訂合建開發契約;有其他申請人以書面提出申請者,應改依前項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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