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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用不動產屬可供建築之土地,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自行開發。 二、以合建或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 三、結合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共同開發。 四、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可單獨建築者,得辦理公開標售。 五、依第二十一條之二至第二十一條之六規定,於出租土地新建建物。
  2. 本署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管理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前,應提出規劃書報本署核定
  3. 第一項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分割供他人合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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