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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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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動產屬可供建築之土地,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自行開發。 二、以合建或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 三、結合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共同開發。 四、依第二十一條之二至第二十一條之六規定,於出租土地新建建物。
  2. 2.本署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管理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前,應提出規劃書報本署核定
  3. 3.第一項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分割供他人合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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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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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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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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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 6 條規定:「非事業用不動產屬可供建築之土地,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自行開發。 二、以合建或設定地上權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