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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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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承租用土地後,於租賃關存續期間內,依第二十一條之二或第二十一條之三規定經本署同意新建建物者,應與本署就須繳納之權利金、建物之使用及管理、租約終止時建物之處理方式等事項修正契約,並負擔因此所生賦稅、規費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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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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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 21-5 條規定:「承租人承租非事業用土地後,於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內,依第二十一條之二或第二十一條之三規定經本署同意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 2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