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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25–274

26
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面積超過本辦法所定面積上限或其他情形特殊者,管理處得擬具計畫書,報本署核定後,專案辦理活化收益或處分事宜。
26-1
事業用不動產基於業務需要,需變更為宿舍使用者,管理處應擬具計畫書,報經本署核定後辦理,變更時亦同。
27
  1.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