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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用不動產,除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外,不得設定地上權
  2. 承租非事業用不動產,其承租人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使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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