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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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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租人依第二十一條之二或第二十一條之三規定經本署同意新建建物,應負責建物施工與租賃期間之管理、維護及修繕。
  2. 2.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本署得限期承租人改善及修繕,屆期未完成改善及修繕者,本署得終止租約。
  3. 3.承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致他人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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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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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條之二或第二十一條之三條文
  • 人身自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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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 21-6 條規定:「承租人依第二十一條之二或第二十一條之三規定經本署同意新建建物,應負責建物施工與租賃期間之管理、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 2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