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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2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承租人依第二十一條之二或第二十一條之三規定經本署同意新建建物,應負責建物施工與租賃期間之管理、維護及修繕。
  2.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本署得限期承租人改善及修繕,屆期未完成改善及修繕者,本署得終止租約。
  3. 承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致他人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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