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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用不動產依法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者,應提高其效益;其有相鄰之非事業用土地,應合併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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