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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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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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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事業用
不動產
依法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者,應提高其效益;其有相鄰之非事業用土地,應合併整體規劃。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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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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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出租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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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被占用處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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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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