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1 條
- 1.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每半年至原住民族地區或漁村辦理宣導,並輔導原住民及漁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彈藥及自製魚槍。
- 2.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每年定期宣導原住民參加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與依法申請自製獵槍、彈藥及自製魚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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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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