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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4-1

藥品取得主管機關發藥品許可證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藥商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時,得向保險人提議訂定收載: 一、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查驗登記優先審查或加速核准。 二、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小兒或少數嚴重疾病藥品。 三、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突破性治療之藥品。 四、在我國為國際間首次申請上市之新藥。 五、於十大先進國家首次上市二年內,且申請國內製造之新藥。 六、於十大先進國家上市滿五年,且申請國內製造之新成分新藥。 七、藥費支出低於本標準已收載之核價參考品,且療效相當。 八、其他經保險人認定具醫療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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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可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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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4-1 條規定:「藥品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藥商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時,得向保險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