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3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逾原開發廠藥品專利期五年內,藥商於我國優先取得第一位或第二位藥品許可證,且該生物相似性藥品於國內製造者,核價方式如下: 一、與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同成分規格者,以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最低價格核價。 二、未收載與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同成分規格者,以已收載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最低價之規格量換算後價格核價。
逾原開發廠藥品專利期五年內,藥商於我國優先取得第一位或第二位藥品許可證,且該生物相似性藥品於國內製造者,核價方式如下: 一、與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同成分規格者,以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最低價格核價。 二、未收載與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同成分規格者,以已收載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最低價之規格量換算後價格核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