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24 條
本辦法除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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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除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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