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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檢察署辦理檢察官助理年終考,考核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六十分。
  2. 檢察官助理依每年年終考核結果,調整報酬: 一、甲等:至年終進用滿一年者,晉一階。 二、乙等:不晉階。 三、丙等:得終止進用或不予續聘。
  3. 第一項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所進用之檢察官助理未滿四人者,核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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