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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檢察署應隨時注意檢察官助理運用情形,視偵查、公訴、執行務需要,機動調整檢察官助理之工作內容。但具有專業知識之檢察官助理,得優先指派處理該專業所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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