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1 條
- 1.地方檢察署應擬訂檢察官助理職前訓練計畫,於擬訂、修改訓練計劃時,層報法務部備查。
- 2.臺灣高等檢察署應統籌製作業務訓練手冊,提供各地方檢察署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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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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