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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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