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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定情形切實審,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之單位預算,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總處,同時並將主管歲入預算表送財政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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