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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15

  1. 1.本設施經營者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予消費者,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外之解除或終止契約情形,須退還已繳納之管理費者,得自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提領。
  2. 2.提領前項急難支出之管理費,本設施經營者應月列冊,並按季檢具解除或終止契約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後,向金融機構出具核准函,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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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本設施經營者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予消費者,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外之解除或終止契約情形,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