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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9

  1. 1.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人員因正當理由無法接受講習課程時,受處分人應於通知書載明之時間七日前,以書面通知處分機關改派其他第三條第一項之人員或以書面向處分機關申請延期。
  2. 2.前項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人員之改派或申請延期,合計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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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人員因正當理由無法接受講習課程時,受處分人應於通知書載明之時間七日前,以書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