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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5

  1. 1.於海洋庇護區之心區內,從事海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者,應於四個月前檢具申請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始得為之。
  2. 2.未依前項期限提出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仍得受理之。
  3. 3.第一項申請計畫書之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受中央主管機關指派或委託從事海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者,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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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第 5 條規定:「於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內,從事海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者,應於四個月前檢具申請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