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6

  1. 1.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應自受理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副知相關機關。
  2. 2.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予展延,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四個月。
  3. 3.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並不得超過六十日。
  4. 4.未依前項規定期間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5. 5.第一項申請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開會審查。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第 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應自受理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副知相關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