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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11-1

主管機關依本法公告為金融服務之融資租賃公司(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公司)提供金融消費者商品或服務前,應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程序,瞭解金融消費者或欲為保證人資力、信用、借貸狀況、資金需求原因,以確保所進行之業務與金融消費者之還款能力、所能承擔之風險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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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資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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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 11-1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本法公告為金融服務業之融資租賃公司(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公司)提供金融消費者商品或服務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