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執行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得實施下列保育措施: 一、監測:對範圍標示、生態或物種之調查、資料分析或研究。 二、物種復育:繁殖或培育原生物種進行增裕、放流、種植或移植等。 三、棲地維護:清除妨礙物種繁殖生存之障礙物、投放有助物種繁殖生存之人工設施或清除外來種等。 四、物種保育:對特定物種限制採捕區域、採捕季節或限制採捕體型。 五、巡查:定期或不定期以人員或搭配無人機等科技工具巡視。 六、教育宣導:加強海洋環境保育教育或宣導,鼓勵民眾參與保育或復育行動。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保育措施。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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