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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4

為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直接採集法:以網具等各類器具採集或測量。 二、視覺觀測法:劃設穿越線、樣點或樣區,運用目視、空拍機、潛水、水下攝影或水下載具記錄。 三、聲學探測法:運用聲納設備或水下聽音器探測。 四、個體追蹤:架設固定或固定監測設備、利用各種生物體內外標識或水下接收設備等,追蹤個體動向。 五、生化分析:利用同位素或營養鹽成分分析物種間關聯性。 六、分子生物學方法:運用基因定序或環境生物遺傳因子方式檢測。 七、模型及數據分析:運用遙測技術衛星影像、地理資訊系統或人工智慧等大數據分析建立模型。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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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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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第 4 條規定:「為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直接採集法:以網具等各類器具採集或測量。 二、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