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7

  1. 1.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有進入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之必要者,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該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但有特殊情形或緊急狀況,得事先以電話方式通知,並於事後十五日內補發書面通知,該書面通知應記載特殊情形及緊急狀況之理由。
  2. 2.前項書面通知未能送達者,得依行政程序法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送達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 公示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第 7 條規定:「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有進入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之必要者,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