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
>
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有進入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之必要者,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該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但有特殊情形或緊急狀況,得事先以電話方式通知,並於事後十五日內補發書面通知,該書面通知應記載特殊情形及緊急狀況之理由。
前項書面通知未能
送達
者,得依
行政程序法
以
公示送達
方式為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 §1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2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