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有進入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之必要者,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該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但有特殊情形或緊急狀況,得事先以電話方式通知,並於事後十五日內補發書面通知,該書面通知應記載特殊情形及緊急狀況之理由。
  2. 前項書面通知未能送達者,得依行政程序法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