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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之人員,於進入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前,應向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出示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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