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海洋委員會。 海洋委員會得指定專責機關(構)督導本中心業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中心之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 二、參酌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定明監督機關得指定專責機關(構)督導本中心業務。
一、第一項定明本中心之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 二、參酌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定明監督機關得指定專責機關(構)督導本中心業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