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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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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海洋委員會。
  2. 2.海洋委員會得指定專責機關(構)督導本中心務。

立法沿革 1

(1140617 制定)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海洋委員會。   海洋委員會得指定專責機關(構)督導本中心業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中心之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   二、參酌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定明監督機關得指定專責機關(構)督導本中心業務。

  • 行政法人名詞
  • 名詞
(1140617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本中心之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   二、參酌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定明監督機關得指定專責機關(構)督導本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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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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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第 2 條規定:「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海洋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得指定專責機關(構)督導本中心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