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研發成果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政府補助,包括人事費、建築物與固定設備之重要設施維修、購置費及其他特殊維修計畫等所需經費。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中心經費來源。 二、第二項定明政府補助範圍。 三、為鼓勵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樂於捐助本中心,以挹注及充實本中心預算經費,爰於第三項定明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對本中心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俾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一、第一項定明本中心經費來源。 二、第二項定明政府補助範圍。 三、為鼓勵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樂於捐助本中心,以挹注及充實本中心預算經費,爰於第三項定明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對本中心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俾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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