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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研發成果收入。 五、其他收入。
  2. 前項第一款政府補助,包括人事費、建築物與固定設備之重要設施維修、購置費及其他特殊維修計畫等所需經費。
  3.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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