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定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損失補償辦法 第 3 條
- 1.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實際所受損失為限。
- 2.前項實際所受損失之認定,得以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內生態環境基礎資料、生態系服務價值、相關投入經費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等,作為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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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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