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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定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損失補償辦法7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指派人員製作協議紀錄。
  2. 2.協議紀錄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協議之處所及日期。 二、到場之請求權人代理人。 三、協議事件之案由及案號。 四、請求權人請求補償之事實、理由及金額。 五、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之事由、拋棄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其他補償請求權等其他重要事項。 六、協議結果。
  3. 3.前項第二款人員應緊接協議紀錄之末行簽名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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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請求權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案由名詞
  • 免除名詞
  • 請求權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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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定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損失補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劃定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損失補償辦法第 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指派人員製作協議紀錄。協議紀錄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協議之處所及日期。 二、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