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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並不得超過下列日數: 一、養殖或採捕申請案件:十日。 二、開發利用申請案件:六十日。
  2. 未依前項規定期間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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