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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5

  1. 1.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並不得超過下列日數: 一、養殖或採捕申請案件:十日。 二、開發利用申請案件:六十日。
  2. 2.未依前項規定期間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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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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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第 5 條規定:「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