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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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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審查申請案件,應自受理次日起算,於下列期限內,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養殖或採捕申請案件:三個月。 二、開發利用申請案件:六個月。
前項審查
期間
,必要時得予展延,並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
逾
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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