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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6

  1. 1.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應自受理次日起算,於下列期限內,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養殖或採捕申請案件:三個月。 二、開發利用申請案件:六個月。
  2. 2.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予展延,並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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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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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第 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應自受理次日起算,於下列期限內,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