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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郵政為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應依業務執行現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法令變化等因素,檢視本計畫,必要時允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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