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證券商設置簡易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設立簡易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之一)。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營業計劃書:載明簡易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四、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
五、第十一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含簡易分支機構)。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 證券商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準用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規定,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之二)。
二、變更營業計劃書:載明變更事由(包括現有分支機構之營業狀況分析)、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等,及簡易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三、員工安置計畫。









第 三 章 金融機構申請兼營證券業務 §13 第 四 章 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之設置 §19 第 一 節之一 國外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 §25-1
第 五 章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商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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