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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23-1 條

  1. 證券商設置簡易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設立簡易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之一)。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營計劃書:載明簡易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四、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 五、第十一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含簡易分支機構)。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證券商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準用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規定,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之二)。 二、變更營業計劃書:載明變更事由(包括現有分支機構之營業狀況分析)、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等,及簡易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三、員工安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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