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11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證券商應根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的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及由台灣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相關機構共同訂定的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來制定與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換言之,證券商在經營過程中,應參考證券暨期貨市場及相關機構所制定的控制制度來訂定內部控制措施。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證券商在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或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時,應遵守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的規定辦理內部控制制度。換言之,證券商在從事這些特定業務時,應遵守相應的內部控制措施,這些措施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 不過,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或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的證券商,則不適用前述規定。 以上解釋參考金管會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法規及其官方網站上的公告、規範文件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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