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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應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相關機構共同訂定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內部控制制度。
  2.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者,不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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