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證券商設置標準第10條,設置證券商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證券商在獲得許可後的六個月內,需要完成公司的設立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申請時需要檢附以下文件: - 申請書(附件四) - 公司執照影本 - 公司章程 - 內部控制制度 - 資產負債表(在申請日前一個月內) - 股東名冊 -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議事錄 - 監察人名冊 - 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的聲明文件(附件五) - 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 已提存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 已依第八條規定簽訂使用電腦連線設備的契約 - 其他根據主管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2. 如證券商未在上述期間內申請核發許可證照,則將撤銷其許可。但如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只能延展一次。 相關範例:根據修正前證券商設置標準第10條的資料,《證券商設置標準第10條》規定了證券商設置所需的文件和期限,如果一家證券商在獲得許可後的六個月內未提交必要文件來申請核發許可證照,則其許可將會被撤銷。然而,在某些合理的情況下,證券商可以申請延遲提交文件的期限,但延遲期限不能超過六個月,並且只能申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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