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商經營業務之場地及設備,應符合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其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所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