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6 條
證券商經營業務之場地及設備,應符合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其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所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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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證券商設置標準」第6條規定,證券商經營業務的場地和設備應符合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制定的場地和設備標準。同時,如果證券商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則還應符合證券交易所制定的場地和設備標準。 然而,根據現有的資料,並無法明確瞭解「證券商設置標準」第6條的內容及相關資訊。因此,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舉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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