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7條,證券商在向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許可時,需按照其種類存入指定的款項作為營業保證金,存入的金額如下: 1. 證券承銷商:新台幣四千萬元。 2. 證券自營商:新台幣一千萬元。 3. 證券經紀商:新台幣五千萬元。但如果只從事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或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的居間業務,則只需存入新台幣一千萬元。 存入款項可以以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代替。存入的款項在獲得許可設立後,證券商需辦理設立登記並提存營業保證金,方可動用。若未經許可設立或許可被撤銷,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會通知證券商領回存入款項。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商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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