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8 條
- 1.申請在集中交易市場經營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應於向本會申請許可前,取得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電腦連線之承諾,並按其種類依左列規定先取得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之承諾: 一、證券自營商:主機或終端機之連線。 二、證券經紀商:主機或終端機之連線。
- 2.申請在證券商及其增設之分支機構營業處所經營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應於向本會申請許可前,先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取得其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之電腦連線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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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在集中交易市場經營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應先取得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電腦連線之承諾。具體而言,證券自營商需取得主機或終端機之連線承諾,而證券經紀商亦需取得主機或終端機之連線承諾。另外,若申請在證券商及其增設之分支機構營業處所經營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則須先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取得其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之電腦連線承諾。這些要求的目的在於確保證券商能夠順利連接相關的電腦系統以進行交易業務。 這些解釋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第八條之規定。具體參考資料可以是《證券交易法全文》、《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證券交易法實務解釋》等相關法律文獻。例如,可引用實務解釋中的一個案例,該案例涉及一家證券公司在申請許可前取得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電腦連線之承諾的程序與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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