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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在集中交易市場經營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應於向本會申請許可前,取得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電腦連線之承諾,並按其種類依左列規定先取得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之承諾: 一、證券自營商:主機或終端機之連線。 二、證券經紀商:主機或終端機之連線。
  2. 申請在證券商及其增設之分支機構營業處所經營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應於向本會申請許可前,先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取得其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之電腦連線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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