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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9 條

設置證券商,發起人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劃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四、發起人會議記錄。 五、發起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二)。 六、發起人無第四條規定各款情事之聲明文件(格式如附件三)。 七、已依第七條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八、已依第八條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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