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10-2 條

  1. 1.經本會准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案件之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得向本會申請許可改制為證券商: 一、創新實驗具有創新性、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等成效。 二、應為依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顯示淨值不低於第三條所定金額,且不低於公司股本之三分之二。前開公司股本如有以現金方式出資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四分之一,且申請人應提出所評估價值與效益之說明,並經會計師複核。 四、未經營證券商不得辦理之業務。
  2. 2.申請人依前項申請改制為證券商,有關申請人資格、申請人應存入之保證金、申請改制許可與核發許可證照之書件及程序、本會得不予許可情形等事項,準用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條之一規定。但第四條及第九條有關發起人及發起人會議紀錄之規定,分別以公司全體股東及股東會決議改制之議事錄取代。
  3. 3.申請人向本會申請許可改制為證券商時,其財務狀況有未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規定,或經營證券商業務有未符合證券管理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者,得提出調整計畫經本會同意後,於本會核發許可證照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完成。申請人未依調整計畫調整者,本會得限制其業務經營。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10-2條的規定,若一家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案件符合以下條件,則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改制為證券商: 1. 創新實驗具有創新性且有效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經營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的權益。 2. 公司必須是依法設立並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3. 在申請日前一個月內,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資產負債表顯示淨值不得低於法規所定金額,且不得低於公司股本的三分之二。如果公司股本有以非現金方式出資抵充的股數,則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四分之一,並且申請人應提出評估價值與效益的說明,經會計師複核。 4. 未經營過證券商不得辦理的業務。 如果申請人符合上述條件,則可以按照第2條的規定,適用第4條、第7條、第9條至第10條之一的相關規定。不過,第4條和第9條關於發起人和發起人會議紀錄的規定,分別以公司全體股東和股東會決議改制的議事錄取代。 此外,根據第3條的規定,如果申請人在申請許可改制為證券商時其財務狀況不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的要求,或在經營證券商業務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和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則可以提出調整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在許可證照核發後的六個月內完成調整。如果申請人未按照調整計畫進行調整,主管機關有權限制其業務運營。 參考資料: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10-2 條、證券管理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