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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24-1 條

  1. 證券商申請設置簡易分支機構或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經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法辦妥簡易分支機構設立或變更登記,並備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發簡易分支機構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九之一)。 二、簡易分支機構設立或變更登記證影本。 三、經理人及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已提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證券商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簡易分支機構許可證照者,撤銷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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