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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12

  1. 1.數機關均應負連帶補償責任時,應協議由一機關為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與請求權人代理人進行協議。
  2. 2.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為協議時,應以書面通知其他補償義務機關參加協議。
  3. 3.補償金額,由數補償義務機關依第六條規定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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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求權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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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第 12 條規定:「數機關均應負連帶補償責任時,應協議由一機關為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與請求權人或代理人進行協議。受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